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至第八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整理,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此前已受理、已作出生效裁判或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2018年版已废止《建工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不得援引2026年版《建工解释二》作为裁判依据。
一、承包人举证范围
承包人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唯一适格主体,举证应当围绕合同效力、履约事实、结算依据、优先权行使四类要件展开,对应《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及《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主张工程价款及利息
承包人应当举示其与发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备案文件,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施工合同关系。存在黑白合同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举示中标合同文本及实质性内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否定非中标合同的结算效力。
履约事实方面,应当举示开工令、施工许可证、施工日志、监理月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证明实际施工范围、工期顺延事由及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竣工后,应当举示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移交单;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当举示占有转移的相关证据,以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结算依据方面,应当举示竣工结算书及发包人的签收回执,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该约定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释明后申请造价鉴定,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鉴定所需材料;负有举证责任而拒不申请鉴定、不预交费用或不提供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未完成拒绝付款;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期限明显不合理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替代。
利息计算方面,应当举示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证据(合同约定付款日、结算协议约定日、工程交付日、提交结算文件日),按照《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核算利息数额。
(二)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十八个月除斥期间内以催款函、协议折价或起诉方式明示行使,举证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适格:举示与发包人直接订立的施工合同,证明其为总包人或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量合格:举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或质量鉴定合格报告,未竣工工程也应当举证证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
期限合规:举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证据,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给付日的,以变更后的日期作为十八个月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则权利消灭。
范围法定:举示工程价款构成清单,证明主张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价款本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合理利润、税金),不包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窝工损失原则上不享有优先权,但其中农民工工资部分除外。
行使合法:举示协议折价的相关文件,证明折价符合《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的四项要件(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具备折价条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付款、折价金额与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以起诉方式主张的,诉状中应当明确列明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及对应数额。
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承包人还应当举示保险单、征收决定、赔偿协议,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举示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发包人的证据、原施工合同、结算文件及合理转让对价支付凭证,由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判断是否支持。
(三)主张合同解除及损失赔偿
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举示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证据,包括长期拖欠工程款、擅自分包工程、提供缺陷设计导致无法施工等。损失赔偿方面,应当举示已完工程价款核算依据、退场费用凭证、材料积压损失清单;施工合同无效的,利润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二、发包人举证范围
发包人抗辩或反诉的,应当围绕合同效力、质量瑕疵、工期逾期、欠付数额、优先权阻却、代位权抗辩六类方向举证,对应《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及《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抗辩合同效力
发包人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应当举示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证据、挂靠协议、应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证据、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据。合同效力瑕疵不影响结算,但可以导致违约金、管理费、利润主张不被支持。
(二)抗辩质量瑕疵及反诉损失
发包人主张质量瑕疵的,应当举示质量鉴定意见、监理通知单、整改通知,证明瑕疵存在及成因。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仅能就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主张权利,不得就使用部分主张瑕疵。主张主体结构缺陷的,应当举示沉降观测报告、结构检测报告、设计复核文件。
反诉损失的,应当举示返工合同、第三方维修费发票、材料报废清单、施工人员工资表;发包人自行修复前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的,修复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三)抗辩工期逾期
发包人主张工期违约金的,应当举示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开工令、实际竣工日证据(按照《建工解释一》第九条判定)、逾期天数核算依据,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
(四)抗辩欠付数额及阻断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抗辩欠付数额的,应当举示全部付款流水、代付材料款凭证、借款抵扣协议、质量保证金扣留记录;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工程竣工之日起满二年应当返还,发包人原因导致未验收的,自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九十日后满二年返还。
阻断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举示以下证据之一:承包人主张优先权已超过十八个月除斥期间的;主张优先权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优先权范围包含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商品房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其生存权优先于优先受偿权的。
(五)抗辩代位权诉讼
2026年6月30日之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主体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发包人可以从三个层面抗辩:
举示上手(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未到期或付款条件未成就的证据,如“审计完成后付至97%”“质保金到期后支付”等约定;
举示上手并未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如上手已就工程款纠纷起诉或申请仲裁发包人、双方正在就工程款结算进行磋商、上手已发正式催款函等,“怠于行使”仅指不上诉讼、不仲裁且长期消极不作为;
举示上手有其他足额资产可供执行、上手已向原告支付大部分款项仅欠零头的证据,证明“怠于行使”与“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之间无因果关系。
代位权诉讼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应当主动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接受转包、违法分包主体举证范围
2026年6月30日之后新受理的案件,不得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主张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仅能通过合同相对性或代位权路径救济,对应《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一)向直接上手主张折价补偿
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主体应当举示转包协议、违法分包协议、内部承包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举示工程质量合格证据(分部分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签字文件),折价补偿以质量合格为前提;举示上手欠付依据,包括结算单、进度款审核表、已付款流水反推欠付数额、欠条、对账单;举示债权已到期证据,如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届至、合同解除或终止。同时应当举示实际投入证据,包括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设备租赁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管理人员派驻记录,证明其系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承担经营风险的施工主体,而非仅提供劳务的班组。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
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主体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以发包人为被告,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举证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举示其对上手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的证据,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质量合格证明、结算单、已到期证据;
举示上手对发包人享有合法到期工程价款债权的证据,包括上手与发包人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文件、上手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度款申报记录、签证单、发包人已付款流水、债权已到期证明;
举示上手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包括原告催告上手向发包人行权的函件、微信记录、会议纪要,上手与发包人之间无诉讼或仲裁在审的记录,上手未书面放弃债权、未私下以房抵款、未恶意和解延期;
举示上手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其自身债权实现的证据,包括原告催收未果记录、上手其他资产薄弱的证据(被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记录),且上手对发包人的欠付数额不低于原告对上手的债权数额。
四、借用资质(挂靠人)举证范围
挂靠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选择路径,对应《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一)发包人订约时明知挂靠事实的,可以直接诉请发包人承担责任
挂靠人应当严格举证“订立合同时”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不构成明知,证据包括:签约前的磋商记录、谈判录音、会议纪要、报价确认文件,证明发包人直接与挂靠人协商缔约;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发工作指令、签证单、现场管理台账,证明发包人直接管控项目;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直接对账、直接结算的银行流水、书面确认单,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人系实际施工人;挂靠协议、管理费转账记录、挂靠人独立采购、用工、租赁的全套凭证,证明被挂靠人未实际投入资金、人力、机械。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应当扣减发包人已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款项,防止重复受偿。
(二)发包人善意不知情的,仅能向被挂靠人主张或提起代位权诉讼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折价补偿的,应当举示挂靠协议、工程质量合格证据、结算依据,被挂靠人主张管理费、资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行权的,挂靠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举证要求同接受转包、违法分包主体的代位权举证标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的,相对人主张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应当举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的要件: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挂靠人名义被用于缔约。被挂靠人抗辩的,应当举示相对人明知挂靠关系的证据、被挂靠人未追认的证据、采购或租赁款由挂靠人直接结算的证据。
五、被挂靠人(出借资质企业)举证范围
被挂靠人应当举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发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证明其名义承包人的身份;举示挂靠协议,证明挂靠关系无效,管理费及资质使用费不予支持;举示已收发包人工程款流水、已转付挂靠人款项的凭证,防止挂靠人直诉发包人时出现重复受偿;发现挂靠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应当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移送线索。
六、农民工举证范围
农民工主张工资的,依据《建工解释二》第八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可以独立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主张权利,不受代位权诉讼规则的限制。应当举示劳动合同或用工记录、考勤表、工资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记录、项目参与证明;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应当承担先行垫付或清偿责任。
七、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举证范围
受让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举示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发包人的证据、原施工合同、结算文件、质量合格证明、合理转让对价支付凭证。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债权转让一并转移,由人民法院综合竣工合格、价款结算、转让合同有效、合理对价支付等因素判断,并非当然继受。
八、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举证范围
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合同相对方(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包人)为被告。主张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应当举证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不得依据已废止的《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诉发包人。
九、实务提示
立案时应当首先核对一审受理时间,2026年6月3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不得援引《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作为实际施工人直诉发包人的依据,应当严格适用代位权单轨规则。
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以明示方式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
黑白合同的结算应当以中标合同为依据,实质性内容冲突的非中标合同无效。
挂靠人直诉发包人必须举证“订立合同时”发包人明知,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不构成明知,发包人善意的仅能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不申请造价、质量等专门性问题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未完成拒绝付款,审计期限不合理的可以申请造价鉴定替代。
发包人自行修复工程前未通知承包人的,修复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本文最后核验: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