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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超出合理限度的管教行为能否构成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本文作者:贾宪东 律师 |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管束,是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但管教行为并非没有边界。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现行规范,说明监护人超出合理限度的管教行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家庭暴力,以及未成年子女一方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规则要旨与适用前提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

(二)规则要旨

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经常性谩骂、殴打,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已超出正常管教的合理限度,构成家庭暴力;以管教目的为由主张不构成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关人员或者单位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三)适用前提

上述规则的适用,以存在家庭成员关系为前提;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仍应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

二、规范依据与要件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法定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依照该条,家庭暴力不限于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二)监护人的教育职责与禁止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三)“管教”抗辩的审查标准

实施暴力的一方常以“为了孩子成长”“行使教育惩戒权”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对此应当把握两点:其一,管教目的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综合考察行为的手段、言辞、频次、持续时间及造成的后果,而非行为人主张的主观动机。其二,管教须在合理限度之内。以皮带抽打、扇耳光等方式实施惩戒,并伴随经常性辱骂,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创伤的,已明显超出正常管教的合理限度。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五)谁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据此,未成年子女遭受父母一方家庭暴力的,其父或母一方、其他近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均可以代为申请。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家庭教育指导的衔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据此,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与材料提示

(一)管辖与审理时限

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二)申请形式与材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材料一般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以及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可以收集和保存的证据包括: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短信、微信等即时通信记录;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告诫书;医疗机构就诊记录、病历、伤情照片;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接待记录;证人证言等。依照法释〔2022〕17号,人民法院签发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低于一般民事诉讼通常要求的证明标准。

(三)保护令的生效、期限与救济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保护令的执行。

(四)送达、执行与协助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关于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窗口受理口径、材料清单及线上申请渠道等具体办理要求,建议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四、案例提示

在一则真实的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一名父亲在离婚后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期间,以子女未按要求完成学业、家务等为由,长期对二人施以污言秽语辱骂,并多次采取皮带抽打、扇耳光等方式殴打,致使子女身心遭受严重创伤,最终二人离家出走。母亲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辩称,其行为系履行教育职责时的惩戒纠偏,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从殴打的手段、辱骂的言辞、行为发生的频次及产生的后果来看,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合理限度,构成家庭暴力,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子女暂随母亲共同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对子女实施殴打、拘禁、辱骂等暴力行为,并禁止其接近、跟踪、骚扰、恐吓和接触子女。被申请人以管教为由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复议后驳回。案件处理中,人民法院为子女提供心理干预,并对被申请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与妇联等部门协同开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此后,母亲另行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该案的处理思路说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仅以管教目的为由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影响家庭暴力的认定;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阻断侵害,并辅以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干预及抚养关系调整等配套措施。个案处理仍需结合具体事实与证据综合判断。

五、示例与常见问题

示例(以下为假设情形,仅用于说明一般规则,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的意见):甲与乙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甲共同生活。甲因子女成绩不佳,经常对其辱骂并施以殴打。乙发现后,可以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甲或者乙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甲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子女等,并提交相应证据。

父母打骂孩子,是否一律构成家庭暴力?
并非一律。父母依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综合行为的手段、言辞、频次、持续时间及后果判断;以殴打、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
不需要。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独立申请,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未成年子女自己能否申请?
未成年人本人可以申请。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多久作出?有效期多长?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处理?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结语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法律既确认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职责,也为管教行为划定边界。超出合理限度的打骂、谩骂,不仅无助于子女成长,而且可能构成家庭暴力,引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乃至抚养关系调整等法律后果。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收集、保存证据,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寻求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和组织的帮助。

本文最后核验: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