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系以融物为形式、融资为实质的非典型担保交易,兼具买卖与租赁之双重属性。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核心争点集中于法律关系的定性、出租人的所有权保障、租金加速到期的条件成就以及租赁物收回的价值折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十五章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下称《融资租赁解释》),现就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材料准备厘定如下。
一、 法律要件与举证责任分配
- 法律关系定性之审查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及《融资租赁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及合同权利义务,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举证要点:主张融资租赁关系成立的一方(通常为出租人),须举证证明“三方两合同”的交易架构(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主体,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以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认定:若仅有资金流转而无实际租赁物,或租赁物价值明显偏低、无法特定化,依据《融资租赁解释》第二条,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则,利率受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上限规制。
-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豁免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原则上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仅负协助义务。
例外情形:依据《融资租赁解释》第八条,若出租人干预租赁物的选择(如指定厂商、干涉技术参数),或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时,出租人不得免除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承担瑕疵责任的,应就此负举证责任。
- 租金加速到期与合同解除的竞合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为出租人的选择权,但二者不能并行主张。
举证责任:出租人主张加速到期的,须举证已履行催告义务且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须举证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成就,且需对收回租赁物的价值承担举证责任(《融资租赁解释》第十一条)。
- 租赁物所有权的登记对抗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证要点:出租人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未办理登记导致租赁物被承租人擅自转让、抵押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执行的,出租人需承担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不利后果。
二、 基础性证据材料
- 主体资格与资质证明
出租人:除营业执照外,必须提交金融许可证(金融租赁公司)或商务部颁发的融资租赁试点资质批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效力存疑。
承租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涉及特种设备的(如工程机械、医疗设备),需提交相应的经营许可或执业许可。
出卖人: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主体信息。
- 交易架构文件
《融资租赁合同》:应包含租赁物明细、租金构成(购置成本、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留购价款)、租赁期限、起租日、加速到期条款、解除合同及收回租赁物的条款。
《买卖合同》(直租模式):证明出租人系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售后回租协议》(回租模式):包含承租人将自有物转让给出租人的《买卖合同》及承租人租回的《租赁合同》。回租模式中,需重点审查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转让价格是否与价值相符,以防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 租赁物交付与权属证据
交付凭证: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验收单》、发票、进口报关单(跨境租赁)。
权属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航空器国籍及所有权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证明:回租模式下,租赁物虽未物理移转,但需有所有权转移及租赁交付的书面确认。
保险单:融资租赁交易中通常要求投保,保险单及保费支付凭证是证明租赁物价值及风险负担的重要证据。
- 租金支付与核算
租金支付计划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支付日期。
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扣款记录,证明承租人已付租金情况。
保证金及手续费:保证金收据、手续费发票。依据《融资租赁解释》第五条精神,若手续费无实际对价,承租人可主张冲抵租金本金。
- 出租人举证清单(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取回租赁物)
- 证明融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提交全套交易合同,证明交易架构符合融资租赁特征。
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且特定化:购置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特别是回租模式,需证明转让价格公允,非“低值高买”)。
证明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选型确认书、技术协议、承租人出具的“出卖人及租赁物确认函”。
- 证明租金债权及加速到期条件成就
核算欠付租金:依据合同约定,列明欠付期数、金额。
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提交《催款函》及送达凭证(EMS快递详单、签收记录),证明已给予承租人合理履行期限。此乃主张加速到期的法定前置程序。
证明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提交租赁物被转让、抵押、质押或投资入股的证据(登记变更信息、抵押合同、查封裁定),证明承租人严重违约。
- 证明解除合同及收回租赁物的合法性
主张解除合同:需证明欠租事实、擅自处分事实或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毁损灭失且无法修复。
主张收回租赁物:需证明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仍占有租赁物。
租赁物价值评估:依据《融资租赁解释》第十一条,出租人请求解除并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的现值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通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以确定租赁物价值与剩余租金、费用之间的差额,实现多退少补。
四、 承租人举证清单(抗辩、索赔、阻却取回)
- 抗辩法律关系及租金计算
主张实为借贷:依据《融资租赁解释》第二条,举证租赁物不存在、价值显著偏低或租金构成中利息畸高,请求按民间借贷规则调整利率。
抗辩租金计算:提交已付租金流水,主张保证金、手续费应冲抵本金;主张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的事实。
- 主张租赁物瑕疵与索赔
举证出租人干预选择:提交出租人指定厂商、提供选型清单、干预技术参数的书面证据。
举证租赁物瑕疵:质量鉴定报告、维修记录、停机照片。
举证损失:因租赁物瑕疵导致的停产、营业损失核算依据。
- 抗辩出租人妨碍占有使用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举证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如“私扣车”)、设置GPS锁机或干扰正常使用。
举证停工损失:工资发放记录、合同违约赔偿凭证。
- 阻却出租人取回权
善意取得抗辩:若租赁物已被承租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需举证其受让时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或交付。但需注意,若出租人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了登记,第三人不得以善意取得对抗。
主张合同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举证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毁损灭失且无法修复,或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索赔。
五、 特殊场景举证要点
- 机动车融资租赁(“车抵贷”模式)
实务中多采用“售后回租+抵押登记”模式。出租人虽为所有权人,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并办理以出租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举证要点:融资租赁合同、购车款支付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所有权转移及抵押登记)、承租人占有使用证据。此模式不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定性。
-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私扣车”高发)
出租人:需举证合同明确约定欠租达到一定期数或金额时,有权收回租赁物;且收回前已履行催告程序。
承租人:需举证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如欠租事实不存在或已补正),主张出租人构成妨碍占有,请求赔偿停工损失。
-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
需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形,以防合同效力瑕疵。
六、 结语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核心在于透过“融物”表象审视“融资”实质。出租人主张权利,须严守“资质合规、登记对抗、催告前置”的程序性要求,并在“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间择一行使;承租人抗辩,则应聚焦于“租赁物真实性”、“出租人干预选型”及“租金构成合理性”,以动摇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基础。《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七百五十二条的选择权规则,构成了融资租赁交易中物权保护与债权实现的双重保障。
本文最后核验: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