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具有较强的特殊性。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远高于一般民事事实证明标准。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设定的“任意撤销权”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设定的“法定撤销权”在行权条件与除斥期间上存在显著差异,举证策略亦随之不同。以下按请求权基础分类梳理举证材料。
一、 法律要件与举证责分配
- 案由定性
本案由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赠与合同纠纷”。需注意区分“赠与合同”与“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的界限,前者以无偿性为核心特征。
- 举证责任倒置风险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主张赠与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承担高于高度盖然性的举证责任。仅有转账凭证而无赠与意思表示的,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借款人抗辩系赠与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法定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民法典》第663条第2款),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 基础性证据材料(原被告通用)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特殊情形:涉及夫妻财产赠与的,须提交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用于审查财产权属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整体性)。
赠与合意之载体
公证书: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最强证明力,且排除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
书面协议:具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标的物详情及是否附义务的书面合同。
电子数据: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重点提取体现“无需返还”“无偿给予”等意思表示的片段。注意保留原始载体以备核对。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资料。需整理成文,并标注时间节点及说话人身份。
物权变动公示材料
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不动产权证书。重点审查登记时间,以判定财产权利是否已转移(决定任意撤销权是否灭失)。
动产:车辆登记证书、交付凭证(物流单据、签收记录)。
货币:银行转账流水、电子回单。备注栏内容对定性具有直接影响(如备注“借款”则非赠与)。
三、 赠与人诉请撤销或履行之举证清单
赠与人提起的诉讼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二是财产权利转移后行使法定撤销权。
(一) 行使任意撤销权(针对未转移财产)
举证目标:证明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且不属于法定不得撤销情形。
权利未变动证明: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证明仍在赠与人名下);动产占有现状证明。
排除例外情形:证明涉案赠与不属于“经过公证”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如系后者,需由对方举证证明符合公益性质)。
(二) 行使法定撤销权(针对已转移财产)
举证目标:证明受赠人存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法定事由。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伤情鉴定意见书。
侮辱、诽谤内容的视听资料及传播范围证据。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人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证明(低保证、退休金流水、疾病诊断证明)。
受赠人收入状况证明(纳税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受赠人未尽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况说明。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中关于附义务的条款。
赠与人催告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及送达凭证。
受赠人违约的事实证据(如违反“保留居住权”约定擅自出售房屋的网签合同、产权变更登记信息)。
(三) 穷困抗辩权(针对未履行部分)
举证目标:证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经营亏损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
重大疾病医疗诊断证明及高额医疗费用票据。
失业证明、破产裁定书。
四、 受赠人抗辩或诉请履行之举证清单
受赠人核心诉求通常为:要求继续履行、抗辩撤销权不成立、或对抗第三人(如赠与人配偶)的返还请求。
抗辩任意撤销权: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已登记);动产交付签收单(证明已交付)。
赠与合同公证书。
受赠人已依约接受赠与的证据(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物业、水电缴费记录)。
抗辩法定撤销权:
针对“严重侵害”: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或侵害行为与后果轻微并已取得谅解。
针对“不履行扶养义务”:举证证明已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转账记录、陪护照片、探视记录)。
针对“除斥期间”:举证证明赠与人知悉撤销事由至今已超过一年,丧失撤销权。
对抗第三人(婚内赠与纠纷):
受赠人角度:若系夫妻一方赠与,受赠人需证明其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系隐匿财产),或证明赠与资金来源于赠与人个人财产。
配偶角度:若诉请返还,需证明赠与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未经其同意且违背公序良俗(如“包养情人”型赠与)。
五、 实务难点与证据补强
婚内房产加名/过户的性质认定
婚前或婚内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变更为另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在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原则上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因该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当事人通常不得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父母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无明确证据证明系赠与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为借贷(临时性资金周转)。若主张系赠与,应由主张方举证(如书面赠与协议、公证文书、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通讯记录)。
特殊金额的含义
情侣间转账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赠与,不支持返还。
六、 证据提交规范
形式要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始载体。
数量要求:起诉状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法院卷宗一份,被告一份),同时携带原件备验。
证据目录:制作要素完整的《证据目录》,载明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及待证事实。对关键条款或内容进行高亮标注。
结语
赠与合同纠纷的审理逻辑严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直接决定裁判走向。赠与人欲行使撤销权,须严格遵循法定事由及除斥期间之规定;受赠人欲保有受赠权益,须固守“财产权利已转移”及“附义务已履行”之防线。切忌以口头陈述替代书面证据,所有法律事实均需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还原。
本文最后核验: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