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归国家所有;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依照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分得适当的遗产。本文面向天津读者,说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规则、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条件与程序要点,并结合真实案例提示裁判思路。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规则要旨与适用前提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后,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且未留有有效遗嘱、遗赠的,其遗留的房屋、存款、保险权益等财产应当如何处理;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亲属或者其他人,能否分得遗产、分得多少、通过何种程序主张权利。
(二)规则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5月28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09-10〕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独自居住,尚未达到主要依靠扶养人支持程度的,应当依法认定其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其余遗产可以分给对其扶养较多的人;扶养较多的人有多名的,应当结合各自照顾扶养的程度、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因素确定份额。
(三)适用前提
上述规则以遗产确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为前提。存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是否丧失继承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先行查明继承关系,再确定遗产的处理路径。酌给份额的认定以扶养事实的证据为基础,个案结果因证据与扶养程度而异。
二、规范依据与要件分析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09-10〕,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判断是否无人继承,应当逐项查明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等情形,不能仅凭被继承人生前独自居住或者与亲属往来较少即作认定。
(二)遗产归国家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该条与遗产酌给制度并行适用,并非一经认定无人继承,即将全部遗产一律收归国家。
(三)遗产酌给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可酌给遗产的主体有两类: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以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该制度不以亲属关系为限,但以“继承人以外”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09-10〕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四)“扶养较多”的认定
“扶养较多”应当结合照顾扶养的程度、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持续提供经济供养、劳务扶助、医疗陪护、生活照料等实质性扶养行为,更可能被认定扶养较多;偶尔探望、节日慰问、一般性人情往来,通常不足以单独构成扶养较多。是否达到主要依靠他人扶养、支持的程度,直接影响主要遗产的归属判断:尚未达到该程度的,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其余遗产在扶养较多的人之间酌给分配。
(五)遗产管理人的衔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09-10〕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据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情形下,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承担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管理职责,这也是此类案件中民政部门参与诉讼、接收并管理遗产的规范基础。
三、程序与材料提示(天津)
(一)管辖与诉讼路径
继承遗产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为概括性说明,原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在天津,遗产纠纷通常由相应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依照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主张酌给份额,也可以在遗产处理程序中依照第四十一条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
(二)主张权利的主要材料
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亲属关系及继承人范围的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户籍信息、亲属关系证明等;二是遗产范围与状况的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保险合同等;三是扶养事实的证据,如转账凭证、医疗记录与陪护记录、缴费单据、共同生活照片、通信记录、证人证言、居住地社区出具的证明等;四是身份证明及授权材料。
(三)与民政部门的衔接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涉及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及遗产接收等环节。天津市各区民政部门的具体办理渠道、材料要求与流程,建议以受理机关现行要求为准,办理前可先行咨询确认。
(四)权利主张的期限
继承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权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因长期搁置产生行使障碍。时效的起算与具体适用应当结合个案事实依法判断,临近期间届满的,建议及时向执业律师咨询。
四、案例提示
在一则真实法律案例中,被继承人生前独自居住,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其父母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叔叔、姑姑一方与其舅舅、姨妈一方均主张曾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诉请分割房屋、银行存款及两份保险合同权益等遗产。法院审理查明,其中一名亲属居住地距被继承人住所较近,曾多次开车带被继承人就医,节日期间还带被继承人出境旅游,帮扶相对较多;其余亲属亦有一定帮扶,如多次协助就医、节假日上门慰问等。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独自居住,尚未达到主要依靠上述亲属扶养、支持的程度,遂判决其主要遗产房屋归国家所有,由民政部门管理;两份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银行存款等其余遗产,依照各人扶养程度进行分配,帮扶相对较多者分得比例较高,帮扶程度无明显差别的其余人则在较低比例内平均分配。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真实案例反映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情形下的处理思路:遗产归国家所有与遗产酌给制度并行适用,酌给份额与扶养程度相称,扶养较多的程度决定分配比例。个案处理仍须结合扶养事实、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以单一因素直接套用结果。
五、示例与常见问题
示例(匿名假设,仅用于说明一般规则,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的意见):甲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已故,亦无兄弟姐妹,长期独居。甲的侄女乙并非继承人,多年间持续为甲支付医疗费用、陪同就医并照料生活起居;甲的远房表亲丙仅逢年过节上门问候。甲死亡后未留遗嘱。按照上述规则,甲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乙因对甲扶养较多,可以请求分给适当的遗产;丙的一般性往来通常不足以构成扶养较多。乙主张酌给份额,应当提供相应扶养事实的证据。
- 什么情形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 需要同时查明: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代位继承人可继承,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依法丧失继承权,且被继承人未立有效遗嘱、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未作出有效遗赠。仅凭被继承人生前独居或者与亲属往来较少,不能径行认定。此类认定一般需结合户籍、亲属关系、遗嘱有无及其效力等证据,由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审查。
- 对被继承人生前有帮扶的亲属,能否分得遗产?
- 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酌给,但以“扶养较多”为前提,并应提供扶养事实的证据。偶尔探望、节日慰问等一般性往来,通常不足以单独认定扶养较多;持续的经济供养、劳务扶助、医疗陪护等更可能获得支持。
- 遗产已归国家所有,扶养较多的人还能主张吗?
- 能。依照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所有时,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此类请求仍应围绕扶养事实与证据展开。
- 多名扶养较多的人,份额如何确定?
- 由人民法院结合各自照顾扶养的程度、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因素确定,遵循与所提供的扶养相一致的原则;酌给份额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也可区分较多与较少层次分配。
- 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由谁管理?
-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及分割遗产等事项。
- 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有何不同?
-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遗产酌给规则的适用不受影响。
- 主张酌给份额有无期限限制?
- 权利主张应当遵守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的期限。期限的起算与具体适用应当结合个案判断;临近期间届满的,建议及时向执业律师咨询并固定证据。
六、结语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同时涉及遗产归属、遗产酌给与遗产管理三项制度。亲属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既是法律评价的重要事实,也应当通过转账记录、医疗陪护、社区证明等材料加以固定。规则明确之后,证据往往决定个案结果。天津地区相关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具体办理事项应以受理机关现行要求为准。
本文最后核验: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