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范围:国家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本期摘要(最值得关注的 5 条)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起施行——贷款产品禁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话术,支付与信贷产品须在收银台页面区隔展示。涉及金融、助贷、支付及承接金融广告的平台企业。
- 北京商品住房销售制度重大调整,9月24日起施行——新项目申请预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新项目优先现房销售并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在京房企需立即调整开发与资金安排。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9月20日起施行——提取范围新增装修、物业费情形,租房提取取消收入比例门槛,贷款审查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用人单位需同步更新HR制度与系统。
- 天津市公布202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2026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9月1日执行)——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经济补偿金封顶标准等随之调整,天津用人单位须重新核算用工成本。
- 修改后的《律师法》9月1日起施行——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规范律师执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明确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规定。
一、劳动用工与社保(2 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修订)(2026-09-20 施行) 优先
影响:全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建议动作:
- HR 与财务联合核对本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合规,特别是新入职、调薪、离职人员的缴存衔接。
- 更新员工手册与内部答疑口径:明确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新增提取情形,以及租房提取不再受“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限制。
- 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审批节奏调整:贷款审查时限由 15 日缩短为 10 日,相关岗位的对接时限、材料清单需同步更新。
- 对职工集中咨询的问题(如“装修能不能提”“租房还要不要开收入证明”)编制一页纸问答,减少重复沟通成本。
- 房地产、建筑等公积金缴存敏感行业,建议顺带自查历史欠缴风险——条例强化了风险防控与制度覆盖,欠缴的行政风险随之上升。
风险提示:未依法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投诉举报,单位面临责令限期缴存乃至强制执行;实践中还常被职工作为主张其他劳动权益的抓手。
时限:2026-09-20 起执行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6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6-09-01 施行) 优先
影响:天津市全体用人单位
建议动作:
- 立即按新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对本单位申报基数是否存在低报。
- 更新经济补偿金封顶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与代通知金等核算口径,修订 HR 计算工具与模板。
- 同步调整工伤待遇、生育津贴等与平均工资挂钩的待遇标准,核对历史结算是否需要补差。
- 财务部门更新年度用工成本预算,测算基数上调对社保支出的影响。
- 在员工沟通层面准备统一口径的答疑材料,减少因基数调整产生的争议。
风险提示:缴费基数低报是社保稽核的高频问题,一旦被查实须补缴并可能加收滞纳金;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则直接引发劳动争议败诉风险。
时限:2026-09-01 起按新标准执行
二、数据与网络(3 项)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09-01 施行)
影响:MCN机构、内容分发平台、直播服务机构
建议动作:
- 建立未成年人直播发布服务的准入规则:不得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 对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发布服务的,须核验身份信息并取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同意记录应留痕可查。
- 内容审核团队更新审核要点,将未成年人出镜、直播发布等场景纳入重点识别。
- 与签约达人、主播的合同中补充年龄核验与监护人同意的义务条款,明确违约后果。
- 梳理账号注册—实名认证—开播权限的完整链路,确保系统层面能拦截不符合年龄条件的开播。
风险提示:平台或机构未落实年龄核验与监护人同意的,面临行政监管风险;一旦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民事与舆论风险叠加。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国家标准)(2026-09-01 施行)
影响:使用智能客服的电商、金融、通信、物流等企业
建议动作:
- 明确企业对智能客服答复内容负责:不得以“AI 回答不代表公司立场”“算法生成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履行承诺。
- 在 APP、小程序、电话语音菜单中设置清晰醒目的转人工入口,不得层层隐藏、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前置条件。
- 按呼出任务类型分配坐席:智能客服承担通知、闭合式问题,人工客服承担复杂回访。
- 建立智能客服回答的知识库审核与更新机制,避免错误答复被反复输出形成批量争议。
- 留存客服对话记录,明确其作为履行承诺证据的保存期限。
风险提示:智能客服的错误答复若被认定为企业的意思表示,企业须承担履行或赔偿责任;将 AI 答复一概推给“算法”的抗辩难以成立。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10-01 施行) 优先
影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
建议动作:
- 将“依法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作为首要合规重点,补齐算法备案、机制文档与技术措施三件套。
- 梳理安全管理制度、日志留存(依法留存不少于六个月)、数据分类分级与应急预案,形成可随时提交的合规档案。
- 明确配合监督检查的内部对接人、响应流程与材料清单,避免检查时临时拼凑。
- 对算法推荐功能做一次合规自查:是否提供关闭选项、是否对未成年人作特殊保护、是否存在诱导沉迷机制。
-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现场检查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据此调整对外接待与报送路径。
风险提示:算法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是当前监管重点,可能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乃至暂停相关业务;日志留存不达标还会在事后追查中陷于被动。
时限:2026-10-01 前完成自查
三、金融与资本市场(4 项)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09-30 施行) 优先
影响: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助贷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承接金融产品广告投放的互联网平台
建议动作:
- 由法务牵头,联合市场、运营部门对全部线上营销物料做一次拉网式自查:APP 开屏、H5 落地页、短视频脚本、直播话术、短信模板、社群推送,逐项标注问题并留存整改记录。
- 删除或替换禁用表述:“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无抵押”“不看征信”等,改为可验证的客观描述(如披露年化利率区间、放款条件)。
- 改造收银台/支付选择页 UI:将支付工具与信贷、分期等金融产品在版式、色彩、文案上明确区隔,禁止默认勾选、禁止把信贷产品包装成“优惠”。
- 复核与第三方流量平台的合作协议:明确营销素材的审核责任划分、违规下架的响应时限、数据与客诉的归属,避免出事后责任不清。
- 建立营销物料上线前的合规审核留痕机制(谁审、审什么、何时审),并做一次全员话术培训——执法检查中“已建立制度”与“有执行痕迹”是两回事。
风险提示:营销话术违规是金融监管处罚的高频事由,且平台与金融机构常互相推诿。未建立前置审核留痕的,一旦被投诉或被抽查,难以证明已尽合规义务。
时限:2026-09-30 前完成话术与页面自查整改
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买卖人民币的公告(2026-09-01 施行)
影响:支付机构、贵金属经营者、电商与二手交易平台
建议动作:
- 电商、二手交易平台排查平台内人民币买卖类商品与服务并予以下架,同步更新风控关键词库。
- 明确例外情形: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买卖)、纪念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 贵金属经营者在宣传与销售中区分“纪念币”“收藏品”与流通人民币,避免宣传语踩线。
- 更新平台规则与商家入驻协议,将人民币买卖列为禁止类目并明确处置措施。
风险提示:平台未及时清理相关商品与服务,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平台管理义务;经营者违规买卖人民币面临行政处罚。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10-01 施行)
影响: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建议动作:
- 金融机构:梳理内部名单管理与查询流程,明确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业务中参考使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环节与权限。
- 排查六类应列入名单的情形风险点: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禁止进入保险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
- 将名单查询结果纳入授信审批与贷后管理的合规留痕,避免“查了但没记录”。
- 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关注关联方与实控人是否触及名单情形,及早评估对授信的影响。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查询、使用名单信息的,面临监管问责;企业一旦被列入名单,融资、授信、保险等业务将全面受限。
时限:2026-10-01 起执行
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2026-10-01 施行) 优先
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及购房家庭
建议动作: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贴息政策纳入销售说辞与客户答疑,注意准确表述适用范围,不得扩大宣传造成误导。
- 商业银行:更新经办流程与系统参数,明确新发放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不含存量贷款置换)。
- 核对三项适用条件:使用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所购住房价格不超过150万元。
- 向客户说明贴息额度上限: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100万元,财政按年化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最长5年。
- 注意政策实施期暂定1年,在合同中做好政策调整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对政策适用范围作扩大宣传的,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客户因政策理解偏差产生的纠纷,房企与银行均有客诉风险。
时限:2026-10-01 起实施,政策期暂定1年
四、房地产与工程建设(5 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26-09-01 施行)
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城建档案服务机构
建议动作:
- 梳理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全流程,明确责任岗位与时间节点。
- 对照“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的要求,评估本单位档案中可开放范围与涉密、涉商业秘密内容的界定。
- 配合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及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数据支撑需求,做好档案数字化准备。
- 在工程合同中将档案编制与移交义务、违约责任一并约定,避免竣工验收后扯皮。
风险提示:工程档案不齐或未按期移交,可能影响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缺失在城市更新、纠纷诉讼中还会造成举证困难。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2026-10-01 施行) 优先
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及购房家庭
建议动作: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贴息政策纳入销售说辞与客户答疑,注意准确表述适用范围,不得扩大宣传造成误导。
- 商业银行:更新经办流程与系统参数,明确新发放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不含存量贷款置换)。
- 核对三项适用条件:使用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所购住房价格不超过150万元。
- 向客户说明贴息额度上限: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100万元,财政按年化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最长5年。
- 注意政策实施期暂定1年,在合同中做好政策调整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对政策适用范围作扩大宣传的,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客户因政策理解偏差产生的纠纷,房企与银行均有客诉风险。
时限:2026-10-01 起实施,政策期暂定1年
北京市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26-09-24 施行) 优先
影响:在京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及购房人
建议动作:
- 按 2026年8月28日这一时间界点,对在手项目逐一分档:新发布出让公告的项目、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预售的项目、已取得或正在出让土地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历史遗留项目,分别适用不同政策。
- 新项目申请预售:单体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并出具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 将预售资金纳入全额、全过程监管,注意须在项目联合验收后方可解除监管,据此重排资金计划。
- 新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屋首次登记后编制现房销售方案,向房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申请现房销售备案;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
- 现房销售中,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过总房价款的1%;我方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约解除定金合同。
- 配合推行主办银行制度,重新梳理银企合作与融资安排。
风险提示:预售门槛提高后,资金回笼节奏显著拉长,资金链紧张的企业风险最大;对政策适用档位判断错误的,可能导致预售申请被驳回、项目停滞。
时限:2026-09-24 起执行;新老项目以 2026-08-28 为分界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2026-09-01 施行)
影响:在京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建议动作:
- 项目立项阶段同步准备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材料,避免因缺少评价文件影响审批进度。
- 建立能源消费、碳排放与能效水平的定期调度机制,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 核对本项目是否属于需节能审查的范围,注意原《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3〕8号)已同时废止。
- 对已投产项目补建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台账,做好抽查准备。
- 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节能降碳指标与验收责任,将行政要求转化为对承包方的合同义务。
风险提示:未通过节能审查或数据报送不实的,项目可能被责令整改;违法违规信息将被归集并公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将面临联合惩戒。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河北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办法(2026-09-15 施行)
影响:河北省内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土地开发整理企业
建议动作:
- 明确调剂主体为市县级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
- 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企业,确保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
- 申请省级调剂的指标不得擅自用于其他建设项目,严禁转让,注意缴费时限(收到缴费通知后15日内)。
- 核对市级调剂价格不得高于省级调剂价格,且一律通过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办理。
风险提示:企业违规收购、持有、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不仅交易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查处。
时限:2026-09-15 起执行
五、环保与安全生产(6 项)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待核实 施行)
影响: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建议动作:
- 参照条例章节结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逐项比对现有应急预案,补齐缺项。
- 落实应急演练与培训的年度计划,并留存演练记录——这是事故调查中判断单位是否尽责的关键材料。
- 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岗位、路径与时限,避免迟报、漏报、谎报。
- 建立与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联动联络机制,登记对接人与联系方式。
- 严禁编造、故意传播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虚假信息,同步规范员工在社交媒体上的转发行为。
风险提示:突发事件应对中单位未尽义务的,除行政责任外,在后续民事赔偿与事故调查中会被认定存在管理过错,责任比例上升。
时限:施行日期待核实,建议先行开展预案自查
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及排放监督管理办法(2026-09-01 施行)
影响:施工、物流、港口作业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
建议动作:
- 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编码登记,核对信息是否与机械实际状况一致;发生转让、改装、异地转入的及时办理变更。
- 关注高排放机械禁用区管控要求,排查作业机械是否落入禁用范围。
-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停工、限用的机械清单与启动条件。
- 对老旧机械制定淘汰更新计划,结合新能源机械推广政策做好资金安排。
- 外埠转入机械按新规则办理,跨区域施工企业应提前确认两地登记要求的衔接。
风险提示:使用未登记或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面临责令改正与处罚;重污染天气未落实管控措施的,在应急响应期间的处罚力度更大。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26-09-15 施行)
影响: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
建议动作:
- 确认本单位是否属于缴纳主体范围:使用自来水、地下水、自备井、地热井、地矿井、再生水、海水淡化水、河水等排放污水废水的,以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
- 将污水处理费纳入项目成本测算,施工类企业特别注意临时排水与基坑疏干排水的费用计提。
- 明确市、区两级征收级次(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由市级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他区由本区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对接正确的征收部门。
- 关注征收标准调整动向,按“覆盖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预判成本变化。
- 留存缴费凭证,作为成本核算与争议处理的依据。
风险提示: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面临责令限期缴纳及相应处理;成本测算遗漏该项的,项目利润测算将失真。
时限:2026-09-15 起执行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2026-09-01 施行)
影响:在京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建议动作:
- 项目立项阶段同步准备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材料,避免因缺少评价文件影响审批进度。
- 建立能源消费、碳排放与能效水平的定期调度机制,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 核对本项目是否属于需节能审查的范围,注意原《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3〕8号)已同时废止。
- 对已投产项目补建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台账,做好抽查准备。
- 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节能降碳指标与验收责任,将行政要求转化为对承包方的合同义务。
风险提示:未通过节能审查或数据报送不实的,项目可能被责令整改;违法违规信息将被归集并公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将面临联合惩戒。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6-09-20 施行)
影响:河北省内供热经营企业
建议动作:
- 按供热面积确定本企业类别:一类为 500 万平方米(含)以上,二类为 100 万平方米(含)以上、500 万平方米以下,三类为 100 万平方米以下。
- 按类别向对应审批部门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一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二类、三类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审批。
- 核对本企业热源方式是否在办法列举范围内(热电联产、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垃圾)焚烧、电直热(蓄热)、热泵、低品位工业(商业)余热、中深层地热井等)。
- 梳理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的内部流程,注意本办法有效期 5 年。
- 审批部门应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供热主管部门,企业可据此确认信息是否已同步。
风险提示: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的,属无证经营,面临责令停止与处罚,且影响与用户的供热合同履行。
时限:2026-09-20 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2026-09-23 施行) 优先
影响:河北省内排污企业、涉水生产经营单位
建议动作:
- 逐部核对九部法规的修改内容,重点比对排污许可、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义务与法律责任条款的变化。
- 更新企业环保合规手册与内部操作规程,把修改后的义务条款落到岗位责任。
- 复核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与数据报送是否满足修改后的要求。
- 评估历史环保台账是否需要补正,特别是排放数据记录的完整性。
风险提示:法规修改后义务标准可能提高,仍按旧口径执行的,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时限:2026-09-23 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知识产权与文化内容(4 项)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09-01 施行)
影响:MCN机构、内容分发平台、直播服务机构
建议动作:
- 建立未成年人直播发布服务的准入规则:不得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 对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发布服务的,须核验身份信息并取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同意记录应留痕可查。
- 内容审核团队更新审核要点,将未成年人出镜、直播发布等场景纳入重点识别。
- 与签约达人、主播的合同中补充年龄核验与监护人同意的义务条款,明确违约后果。
- 梳理账号注册—实名认证—开播权限的完整链路,确保系统层面能拦截不符合年龄条件的开播。
风险提示:平台或机构未落实年龄核验与监护人同意的,面临行政监管风险;一旦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民事与舆论风险叠加。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09-01 施行)
影响:微短剧制作、发行企业及播出平台
建议动作:
- 按投资额度、题材完成一类/二类/三类微短剧的分类备案与发行许可,未完成备案公示的剧目不得上线。
- 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标识样式与位置统一到后期制作规范中。
- 对照11项禁止内容清单(危害国家安全、歪曲民族历史、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自查在播与待播剧目。
- 建立上线前的内容合规审核流程与留痕,明确编剧、导演、制片、平台各自的审核责任。
- 与投资方、发行平台的合同中补充备案许可未获批情形下的责任与退费条款。
风险提示:未备案或未取得发行许可擅自上线的,面临下架、罚款等行政处罚;内容越线的还可能触及刑事风险。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6-09-01 施行)
影响:内容生产与出版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自媒体机构
建议动作:
- 重新评估转载授权流程: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的,均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修订内容采编授权制度与稿酬结算办法,将转载场景纳入统一授权管理。
- 对历史转载内容做一次合规盘点,评估潜在索赔风险并制定处置预案。
- 平台方更新用户协议与侵权投诉处理流程,明确转载类投诉的响应标准。
- 在内容采购合同中细化授权范围(是否含转授权、转载、信息网络传播权),避免授权链条断裂。
风险提示:未取得许可的转载可能被诉侵权,且平台责任认定趋严;历史存量内容若未清理,存在批量索赔风险。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订)(2026-10-15 施行)
影响: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
建议动作:
- 明确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为10年,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 梳理自有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时间节点与登记时点,建立登记台账,避免因时点不清导致权利主张受阻。
- 在产品研发与流片环节完善留痕(设计文件、版本记录、时间戳),为可能的侵权诉讼固定证据。
- 评估竞品设计的可主张空间,必要时启动侵权比对与行政投诉或诉讼准备。
风险提示:布图设计未及时登记或创作时点无法证明的,保护期起算与权利基础都会受到质疑,维权难度显著上升。
时限:2026-10-15 起执行
七、医药健康(3 项)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版)(2026-09-01 施行)
影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建议动作:
- 公立医疗机构:在目录实施后两个月内完成本机构用药供应目录更新,细化落实到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
- 坚持积极规范配用原则,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同步调整院内处方集与医生工作站目录。
- 药品生产企业:评估目录调整对产品结构与市场格局的影响,梳理进入目录与调出目录品种的销售策略。
- 药品配送企业:核对配送品种与库存,确保新版目录品种的供应保障。
风险提示:医疗机构未按期完成目录更新可能被通报;生产企业若对目录变化反应滞后,将直接影响产品准入与销售。
时限:2026-11-01 前完成用药供应目录更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26-10-01 施行)
影响: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建议动作:
- 停止使用现金进行麻精药品采购付款,改为对公转账并留存付款凭证。
- 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须取得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同意书须随病历归档。
- 全面禁止互联网诊疗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同时禁止医师为自己开具此类处方。
- 改造 HIS 系统与处方审核规则,实现年龄、开方渠道、医师身份的多重拦截。
- 核对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专柜双锁、专账记录是否符合扩围后的管理要求(范围已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含第二类精神药品)。
- 组织药师与临床科室专项培训,明确处方权限与违规后果。
风险提示:麻精药品管理是医疗领域处罚与刑责的高压区,管理失控可能触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医疗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风险。
时限:2026-10-01 前完成系统与流程改造
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2026修订)、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2026修订)(2026-09-01 施行)
影响:天津市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
建议动作:
- 对照修订后的定点管理办法,逐项核查本机构的定点资格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执业资质、人员配备、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 复核医保服务协议条款的履行情况,重点是费用结算、处方管理、进销存台账与医保药品编码的规范性。
- 梳理医保基金使用的内部审核流程,防范虚假结算、串换药品等高风险行为。
- 关注定点申请、变更、续签与中止、解除的条件与程序变化,及时调整内部对接安排。
- 建立医保违规行为的内部追责机制,明确药师、医师与结算岗位的责任边界。
风险提示:医保定点违规(虚假结算、串换药品、超范围用药)是当前监管重点,可能面临协议解除、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骗取医保基金)。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八、市场监管与消费者(3 项)
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国家标准)(2026-09-01 施行)
影响:使用智能客服的电商、金融、通信、物流等企业
建议动作:
- 明确企业对智能客服答复内容负责:不得以“AI 回答不代表公司立场”“算法生成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履行承诺。
- 在 APP、小程序、电话语音菜单中设置清晰醒目的转人工入口,不得层层隐藏、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前置条件。
- 按呼出任务类型分配坐席:智能客服承担通知、闭合式问题,人工客服承担复杂回访。
- 建立智能客服回答的知识库审核与更新机制,避免错误答复被反复输出形成批量争议。
- 留存客服对话记录,明确其作为履行承诺证据的保存期限。
风险提示:智能客服的错误答复若被认定为企业的意思表示,企业须承担履行或赔偿责任;将 AI 答复一概推给“算法”的抗辩难以成立。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2026-09-01 施行)
影响:退税商店、零售企业、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建议动作:
- 更新“即买即退”开单流程:开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由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
- 收银与客服人员培训新核验口径,明确身份证件上传的操作规范与异常处理。
- 离境地代理机构完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核对流程,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 核查退税商品范围、退税额计算与凭证留存是否符合规范,防范骗税风险。
风险提示:退税操作不规范可能被认定为违规退税,面临追缴与处罚;门店操作人员口径不统一会造成客诉。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北京市餐饮外卖商户绿色包装使用指南(2026-09-01 施行)
影响:北京市餐饮外卖商户及外卖平台
建议动作:
- 按餐品特征制定包装选用规则:表面无汤汁且形态独立的食物用纸袋;防变形或与内壁粘连的食物用纸餐盒。
- 高温多汤汁餐品使用特定密封结构包装,必要时才可少量使用窄幅封边缠绕膜。
- 无保温需求时不使用无纺布袋。
- 更新采购目录与出餐标准作业程序,对打包岗位做一次培训。
- 核算包装成本变化,必要时评估供应商替换。
风险提示:包装使用不当可能被平台或监管部门通报;长期看,绿色包装是外卖平台的评价维度之一,影响商户流量与评分。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九、其他(7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6修改)(2026-09-01 施行) 优先
影响: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委托刑事辩护、涉外法律业务的企业
建议动作:
- 律所层面:更新委托合同模板、利益冲突审查流程与执业管理制度,把新法确立的执业保障与规范要求落到制度文本里。
- 刑事业务团队:梳理辩护全覆盖背景下的收案、会见、阅卷流程,明确法律援助案件与委托案件的衔接规则。
- 涉外业务团队:结合“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立法导向,评估跨境合规、涉外争议解决等业务的产品化机会。
- 企业法务:委托刑事辩护时注意流程变化,尤其是值班律师与委托辩护律师之间的角色衔接对案件节奏的影响。
风险提示:律所内部制度未同步更新的,在执业风险检查、投诉处理中易被认定管理不到位。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2026-09-15 施行)
影响:有外派、商务出境需求的企业;涉外劳务与出入境中介机构
建议动作:
- 外派与商务出境审批环节增加“事由真实性”核验:行程、邀请函、业务背景材料留存备查,避免因事由不实被拒签或不准出境。
- 与出入境中介、劳务派遣机构合作的企业,应核查其资质与合规记录,合同中加入合规承诺与违约条款。
- 关注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外安全提醒与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纳入外派人员行前告知流程。
- 完善出境人员台账与应急联络机制,防范境外非法务工、电信诈骗等衍生风险。
风险提示:出境申请事由不实被认定后,可能面临不予签发证件或不准出境;企业若组织或放任虚假事由,存在行政乃至刑事风险。
时限:2026-09-15 起执行
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2026-09-01 施行)
影响:长城沿线及保护区范围内的旅游开发、建设施工、文化经营企业
建议动作:
- 核查项目选址与经营活动是否落入长城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落界不清的应向文物主管部门书面确认。
- 涉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再行开工,不得边建边报。
- 旅游经营企业调整游览线路与商业设施布局,落实保护范围内的行为限制。
- 建立巡查与报告机制,发现损毁、违建情形及时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风险提示: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面临责令拆除、罚款,投资损失难以追回。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河北省港口条例(2026修订)(2026-09-01 施行)
影响:港口经营、航运、临港物流与港产城融合企业
建议动作:
- 码头运营、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拖轮服务等业务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理货业务等实行备案管理——核对本企业业务对应的准入口径与证照是否齐全。
- 关注智慧港口要求:港口、海关、海事等部门数据共享,以及自动化码头与数字平台建设中的网络与数据安全管控义务。
- 关注绿色港口要求:配套港区岸电设施、船舶污染处置设施,评估现有设施达标情况。
- 临港产业与航运服务企业可结合条例对航运金融保险、航运经纪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的支持导向,评估业务布局。
- 涉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关注港、铁、公同步规划与港区铁路联络线的配套要求。
风险提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码头运营等业务的,面临责令停止与处罚;数据安全与船舶污染处置不合规的,另有专项责任。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河北省种业条例(2026-09-01 施行)
影响:河北省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农业合作社
建议动作:
- 核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取得与变更情况,规范标签标识内容。
- 完善品种审定、登记与引种备案的内部流程,留存育种与试验档案。
- 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按要求保存销售记录与凭证。
- 关注新品种权申请与侵权行为监测,做好维权备份。
风险提示:种子标签不规范或经营档案缺失的,面临行政处罚;品种权侵权还会引发民事索赔。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
河北省粮食经纪人管理服务办法(2026-09-01 施行)
影响:河北省内粮食收购、购销企业与个体粮食经纪人
建议动作:
- 配合建立信用档案:具有固定摊点、常年经营的粮食经纪人,其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信息将记入档案。
- 规范收购台账与价格公示,落实质价标准。
- 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常态化培训,提升法治意识与业务技能。
- 改善仓储设施条件,落实科学储粮、节粮减损要求。
风险提示:信用档案与违法违规记录挂钩,违规行为将影响后续经营与融资。
时限:2026-09-01 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6-11-01 施行)
影响:河北省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建议动作:
- 按条例要求落实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年度学法用法计划。
- 将经营管理人员与关键岗位人员的法治培训纳入考核,留存培训记录。
- 结合行业特点开展针对性普法(如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领域)。
- 在 2026年11月1日施行前完成制度与计划的部署。
风险提示:未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单位,可能被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影响相关评优与合规评价。
时限:2026-11-01 起施行,需提前部署
来源与说明
注:同一法规可能涉及多个行业,已在相关行业项下分别列示。标注 ★ 者为本期优先处理事项。
- 本报告所载法规信息经北大法宝、得理法律数据检索核验,并结合官方公开发布信息整理。
- 部分法规的发文字号、施行日期在编制时尚未取得官方文本确认,已标注“待核实”;正式引用或对外出具意见前,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 本报告为提示性材料,旨在帮助识别法规变化与合规节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 检索通道:北大法宝(pkulaw)、得理法律数据;地方规范性文件结合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核实。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