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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能否构成消费欺诈?——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要件与维权要点

本文作者:贾宪东 律师 |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为美容、养生、培训、健身等服务付费,往往基于经营者对服务效果作出的承诺。当经营者作出缺乏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无法兑现的效果承诺并据此收费时,该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否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是实践中常见且重要的问题。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真实司法案例,说明消费欺诈的认定要件、三倍赔偿的适用条件及维权注意事项。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规则要旨与适用前提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

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消费欺诈;消费者可否据此要求退还费用,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二)规则要旨

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致使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选择该商品或服务的,本质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并按照所支付费用三倍主张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适用前提

认定消费欺诈并适用三倍赔偿,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经营者实施了虚假承诺或虚假宣传行为;其二,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其三,消费者因信赖该虚假承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交易决策。其中,判断消费者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不应简单按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而应结合特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认知能力以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二、规范依据与要件分析

(一)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欺诈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结合上述规定,认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通常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其一,客观行为上,经营者实施了虚假承诺或虚假宣传。即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效果等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表述。判断的关键,在于该承诺是否具备可靠的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而非经营者事后如何解释。

其二,主观上,经营者具有欺诈故意。经营者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对其经营的服务所能达到的效果负有审慎核实的义务;在无权威、科学依据支持的情况下,仍作出与之相悖的承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明知承诺可能虚假而放任的故意,或为促成交易而故意虚构效果的故意。

其三,因果关系上,消费者因信赖虚假承诺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交易决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判断消费者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不应简单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尺。即使经营者作出的承诺明显背离常理、常识,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通常不会被误导,但只要该承诺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使其因此被误导的,仍可认定构成消费欺诈。

(三)例外与限制

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及其实际支付的费用。若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明知该承诺不可能实现,或消费者系基于其他独立原因作出交易决策的,可能影响欺诈的认定。个案是否构成欺诈,仍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过程、宣传内容及证据材料综合判断,不应以一般规则替代个案审查。

三、案例提示

在一则真实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名32岁的消费者结识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宣称,通过其提供的包含特定调理、口服补充及仪器辅助在内的综合服务方案,可在一定期限内使消费者身高增长10厘米。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经营者出具的手写服务单及收据明确载明了“长高10厘米”的目标及相应费用,消费者为此支付人民币2万元。

服务周期届满后,消费者身高并未如经营者承诺的那样出现显著变化。消费者多次要求退款被拒,遂向法院起诉,主张经营者关于“长高10厘米”的承诺缺乏科学依据,致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高额费用,构成消费欺诈,请求退还服务费2万元,并按三倍主张惩罚性赔偿6万元。经营者辩称,该承诺仅为服务效果的目标描述而非绝对保证,且已提供十余次服务,消费者身高已有约2厘米增长,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代医学常识,成年人的骨骺线通常已闭合,身高增长存在生理限制,通过非医疗手段在短期内使成年人实现大幅度增高缺乏科学的医学理论支持和实践验证,经营者亦未能提供具备权威性、科学性的证据,故其承诺属于虚假承诺;经营者作为美容服务从业者,对人体生长发育的基本生理常识应具有合理认知,并负有审慎核实的义务,其在无权威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与之相悖的承诺,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消费者支付数万元服务费的主要目的和动机,系基于对“长高10厘米”这一具体、明确效果承诺的信任,虽骨骺线闭合后不再长高属医学常识,但并非人人知晓,在“伪科学”错误认知灌输与身高焦虑的心理状态下更易陷入错误认知,该承诺对特定群体具有明显诱惑性,经营者亦未证明消费者明知该承诺不可能实现。最终,法院认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其退还服务费2万元,并另行支付三倍赔偿金6万元。

该案说明,经营者在消费活动中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的,即便该承诺在常人看来明显背离常识,只要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并使其因此被误导,仍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个案处理仍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过程及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四、程序与材料提示

(一)证据留存

消费者在接受美容、养生、培训、健身等服务时,建议注意留存以下材料,以备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

(二)维权途径

发生争议后,消费者可依次或并行采取以下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要点

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应在诉讼中明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并围绕虚假承诺的客观存在、经营者主观故意、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交易等要件组织证据。具体管辖、立案材料及办理时限等,建议以受理法院的现行要求为准。

五、示例与常见问题

(示例仅用于说明一般规则,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的意见。)

示例:某美容机构向消费者宣称其仪器护理可“彻底消除皱纹、永不复发”,消费者信以为真并支付数万元。若该承诺缺乏科学依据、无法兑现,且消费者系因信赖该承诺而付费,则可能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费及三倍赔偿。

经营者辩称“承诺只是目标、不是保证”,能否免除欺诈责任?
不能仅以该抗辩当然免除责任。判断关键不在于经营者事后如何定性其表述,而在于该承诺是否缺乏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是否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交易。若承诺不具备科学性和可实现性,仍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
承诺明显“不靠谱”,消费者还会被认定为“陷入错误认识”吗?
会。判断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不应简单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而应结合特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即使承诺背离常理,只要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并使其因此被误导,仍可构成消费欺诈。
三倍赔偿如何计算?金额是否有下限?
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计算;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结语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经营者在交易中对服务效果作出承诺的,应当建立在真实、科学的基础之上,并对无法兑现、缺乏依据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在付费前应注意留存证据、审慎核实宣传内容,发生争议时及时依法主张权利。个案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如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向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咨询。

本文最后核验: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