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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诉讼举证指引

本文作者:贾宪东 律师 |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承揽合同系以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核心特征的《民法典》有名合同,其审理逻辑围绕“工作成果交付”展开,与以“所有权转移”为核心的买卖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法律关系定性、工作成果交付与验收的要件事实固定、质量异议的提出与举证、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边界四个方面。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及地方法院要素式审判规范整理,供实务参考。

一、法律要件与举证责任分配

(一)承揽关系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核心特征为:标的物系为满足定作人特定需求制作的特定物,而非通用种类物;承揽人以自有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定作人享有对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权。前述特征系区分承揽与买卖、劳务、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依据,主张承揽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对合同符合前述特征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作成果交付与验收的要件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据此,承揽人主张报酬的,应当举证证明已按约交付工作成果且经定作人验收合格;定作人抗辩未交付或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举证证明交付不符合约定或未通过验收。

(三)质量异议的举证规则

《民法典》未对承揽合同的质量异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检验期限的规定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无特殊质保约定的,最长异议期限为工作成果交付之日起二年。定作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作成果符合约定。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人主张报酬的,应当对承揽合同成立、工作成果已交付且验收合格、报酬数额及欠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定作人主张质量瑕疵、逾期交付、材料缺陷等抗辩或反诉的,应当对瑕疵存在、瑕疵与承揽人履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留置权行使的,应当对解除事由、留置权成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基础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法律关系成立及要件事实:

(一)主体资格证据

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存在共同承揽、连带责任情形的,应当提交共同承揽人的主体信息;

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二)承揽合同关系证据

书面合同文本,应当包括《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采用框架协议加订单模式的,应当提交框架协议、后续订单、对账单等,框架协议中数量条款未明确但可通过后续订单确定的,不影响合同成立;

无书面合同的,应当提交订单、采购单、往来函件、微信或邮件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意。

(三)定作要求与技术资料证据

技术协议书、图纸、封样样品等,证明定作人的特定要求;

质量标准文件、技术规范,证明工作成果的合格标准;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提交材料交接单、质量合格证明、损耗记录等。

(四)工作成果交付与验收证据

交付凭证:送货单、物流签收记录、交接单、仓储入库单等,需有定作人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

验收凭证:验收单、安装调试记录、技术培训记录、定作人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等;

技术资料移交清单:证明承揽人已按《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的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工作成果投入使用的证据:如设备安装后投产的照片、运营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定作人已实际使用工作成果的,可推定验收合格。

(五)报酬与费用证据

报酬计算清单,载明单价、数量、总价及计算依据;

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承兑汇票、收据、发票等;

对账单、结算书、还款计划书等,证明欠付报酬的数额;

材料费、辅助费用、保管费等额外支出的凭证。

三、承揽人举证清单

承揽人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支付欠付报酬、继续履行交付义务、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等,其举证应当围绕请求权基础展开:

(一)证明承揽合同合法有效

提交书面合同文本或事实承揽关系的补强证据,证明双方就承揽事项达成合意,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证明工作成果已完成并交付

提交交付凭证、验收凭证、技术资料移交清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作成果已按约交付并经定作人验收合格。无书面合同且缺乏工作量确认、结算依据的,承揽人主张报酬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三)证明报酬债权成立

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交付的工作量,核算欠付报酬的数额;

提交催款函、EMS快递底单、微信或短信催收记录等,证明已向定作人主张权利,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合同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四)证明质量异议不成立或已逾期

提交定作人未在约定检验期内提出异议的证据;

提交定作人已实际使用工作成果的证据,证明其以实际行动认可工作成果质量;

针对定作人提出的质量抗辩,提交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能够排除质量瑕疵系承揽人加工环节导致的证据。定作人单方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仅能反映检测时点的标的物状态,无法证明瑕疵形成于承揽人加工环节的,不足以推翻验收合格的推定。

(五)主张留置权或拒绝交付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应当举证证明定作人欠付价款、工作成果尚由其占有,且合同无排除留置权的约定。

(六)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或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揽人应当举证证明解除事由成立、损失数额(包括已完成工作的报酬、材料费、预期利益损失等)。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仅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承揽人已完成主要工作的,定作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四、定作人举证清单

定作人的抗辩或反诉通常包括质量瑕疵抗辩、逾期交付抗辩、材料瑕疵抗辩、行使合同解除权、抗辩留置权等,其举证应当围绕抗辩事由展开:

(一)质量瑕疵抗辩与索赔

定作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主张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要件事实:

瑕疵存在:提交书面质量异议通知及送达凭证、第三方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

因果关系:证明瑕疵系承揽人加工环节导致,排除运输、安装、使用不当等其他因素的介入;

损失数额:提交原材料报废价值证明、返工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第三方违约金、维修费用等证据。定作人未通知承揽人整改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的,相关费用难以得到支持。

(二)逾期交付抗辩

提交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实际交付凭证(显示逾期)、违约金计算清单等证据,证明承揽人未按约交付工作成果,应当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三)材料瑕疵抗辩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提交材料交接单、质量合格证明、承揽人未及时检验并通知更换的证据,以及材料瑕疵与工作成果瑕疵的因果关联证明。

(四)行使合同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提交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证明解除通知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发出,且已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定解除权:提交证据证明承揽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如未经同意将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拒不整改质量瑕疵等;

约定解除权:提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证据。

(五)抗辩留置权

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对留置权有排除约定,或定作人已足额支付报酬,承揽人无权拒绝交付或行使留置权。

五、特定类型承揽案件的举证要点

(一)事实承揽关系的认定

无书面合同且双方对法律关系性质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作量确认单、结算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意。微信聊天记录未明确体现承揽合意、缺乏工作量和报酬计算依据的,承揽关系难以认定。

(二)设备定制与买卖合同的区分

合同名称虽为买卖合同,但实际为设备定制交易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承揽性质:合同明确约定按定作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定制、履行过程中定作人多次行使监督检查权、承揽人专门采购定制材料等。标的物系为定作人特别要求制造的非通用设备,应当认定承揽合同关系。

(三)装饰装修承揽案件

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当事人应当提交装修合同、阶段性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单、质量异议通知等证据。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且已实际使用的,视为工作成果符合约定,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

六、实务中常见的举证瑕疵及应对

质量异议未采用书面形式。定作人仅以口头方式提出质量异议,未提交书面异议通知及送达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作人应当在发现瑕疵后及时向承揽人发送书面异议,并保留送达证据。

单方委托检测报告缺乏证明力。定作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未通知承揽人到场见证,且检测报告无法证明瑕疵形成于承揽人加工环节的,不足以推翻验收合格的推定。最优方案为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无书面合同导致报酬数额无法认定。采用口头约定的承揽交易,当事人应当及时签署工作量确认单、结算单,或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固定工作量及报酬数额,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任意解除权行使时机错误。定作人在承揽人已完成主要工作后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不符合《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其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当按约支付报酬。

全盘拒付报酬构成违约。即便工作成果存在部分质量瑕疵,定作人仅能就瑕疵部分主张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无权拒付全部报酬。全盘拒付的,可能被认定为逾期付款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结语

承揽合同纠纷的审理以“工作成果交付”为核心,举证责任的分配围绕该核心展开。承揽人应当注重固定交付与验收的证据,定作人应当注重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异议并固定瑕疵证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验收标准、质量异议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减少举证风险。

本文最后核验: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