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类侵权诉讼中,行为人以正当防卫为由请求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必要限度的判断方法以及防卫过当的责任范围,实务中仍有不同认识。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结合一则真实法律案例的裁判思路,梳理上述规则及其适用边界。
一、争点与结论摘要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可归为两项:一是侵害方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及其强度与紧迫程度;二是防卫方的反击是否针对侵害人本人、是否在侵害停止后及时终止。以下依次说明规范依据、成立要件、必要限度的判断方法、责任范围与举证分配。
(二)规则要旨
- 民事正当防卫的成立,须同时具备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四项要件,缺一不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得以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单一判断标准,应当就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两个方面综合衡量。(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未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人仅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主张防卫过当,须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仅以反击方式、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三)适用前提
上述规则的适用,以存在现实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防卫须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本人,且行为人主观上系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免受侵害。不法侵害不以构成犯罪为限,违法行为同样属于不法侵害;亦不以暴力为限,以言语、肢体方式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的骚扰,属于可以实行防卫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侵害结束后实施报复、针对无关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还需注意,本文讨论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另依刑法判断,二者的规范依据与法律后果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二、规范依据与要件分析
(一)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核验至2026年10月20日〕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核验至2026年10月20日〕第三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同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同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规定: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害一方的行为性质,另可依同法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判断: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过错为要件,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防卫行为不产生赔偿责任,并非因为行为人没有过错,而是因为该行为系法律允许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二)四项成立要件
- 防卫起因,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判断对象是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行为人仅凭臆测认为他人将要侵害自己,不能成立防卫。侵害的程度不影响起因条件的成立,但会影响必要限度的判断。
- 防卫时间,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侵害已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认定侵害已经开始;侵害虽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认定侵害仍在进行;侵害人确已停止侵害或者确已失去侵害能力的,认定侵害已经结束。该条件的判断应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按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不能以事后冷静状态下的精确标准苛求防卫人。
- 防卫意图,须为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保护对象既包括本人,也包括他人;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为他人实施防卫,不以与受害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为条件。以言语、行为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具备防卫意图。
- 防卫对象,须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本人。针对无关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不成立正当防卫。数人共同实施侵害的,可以针对现场共同实施侵害的人实施防卫。
(三)必要限度的判断方法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举了六项判断因素,可分为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两个方面,形成如下审查结构。
其一,就侵害方面而言,审查是否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的现实紧迫性,以及不实施防卫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审查内容包括:侵害发生的场所与时间,双方力量对比,侵害是否持续升级,受害人此前是否已采取较缓和手段及其效果。侵害人反复实施、逐步升级,受害人已用尽较缓和手段而未奏效的,防卫的紧迫性相应增强。
其二,就防卫方面而言,审查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与损害后果,并将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与所损害的权益作对比,重点比较二者在法律保护位阶、大小等方面是否相当。人身权利属于同一保护位阶。
损害后果的轻重只是诸项因素之一。如果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单一或者决定性标准,等于以结果反推行为的正当性,与前述规范所要求的综合判断方法不符。
侵权场合的责任分担另有其规则,与防卫是否过当并非同一层次的问题,关于过错与责任比例的认定,可参见本站另一则案例解析:违停一方是否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典型情形
以下几类情形在实务中常被误作正当防卫提出:一是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的反击;二是针对与侵害无关的第三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三是防卫挑拨;四是侵害显著轻微、本可采用避开或者报警方式避免,仍选择明显过激方式还击;五是以防卫为名,就此前已经终结的纠纷实施报复。上述情形是否构成一般侵权,仍应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另行判断。
(五)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及其与过失相抵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防卫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将其具体化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并明确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防卫过当的责任限于两个维度:范围上限于不应有的损害,即超出制止侵害所必需的那一部分损害;形态上为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赔偿,亦非按双方过错比例平均分担。
防卫过当与过失相抵分属不同层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以侵权责任已经成立为前提,属于责任成立之后的赔偿范围调整;正当防卫则属于责任的阻却事由。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亦不宜以“双方均有过错、各承担相应责任”的方式处理防卫案件。
(六)举证责任的分配
防卫人应就存在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图与防卫对象等事实提供证据;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主张防卫过当的,应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仅举证证明伤情等级与损失数额,而未证明该损害系超出必要范围所致的,不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证明。
三、真实案例提示
在一则真实法律案例中,某日深夜,两名十一岁的未成年人在小区相邻街边等待家属时,一名饮酒男子先后两次以言语方式要求二人陪同饮酒、唱歌,在二人告知其为未成年人后仍未停止,并有伸手触碰其中一人的行为。家属赶到后与该男子发生争吵,该男子扬言叫人殴打家属。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接到电话后下楼,见该男子正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第三次纠缠、阻拦三名女性,即上前扇其面部一巴掌并推挡,双方发生扭打,该男子倒地后监护人停止行为并报警。经鉴定,该男子构成九级伤残,伤情系既往伤与监护人行为共同作用形成,参与度为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五。该男子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三十六万元。
审理法院围绕四项要件逐项审查,认定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就必要限度,法院从侵害方面考量:事发时间为深夜,地点在人迹稀少的街边与小区内部道路;侵害在约十分钟内反复三次,由言语骚扰升级为肢体触碰与言语威胁;三名受害人均为女性,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受害人此前已采取言辞拒绝、躲避、阻拦等手段而未奏效。从防卫方面考量:监护人系在侵害人正在纠缠时上前制止,在其倒地后即停止防卫。据此认定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所保护的人身权利与所损害的身体健康权益位阶相当,判决驳回该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可供参考的要点有二:其一,防卫造成侵害人伤残,并不当然构成防卫过当;其二,侵害人自身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起因,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发生按比例分担责任的问题。个案处理仍需结合事发经过、双方力量对比与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四、示例与常见问题
(一)示例
示例仅用于说明一般规则,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的意见。
某小区夜间,一名成年男子尾随并言语骚扰两名放学回家的未成年人,路人报警并通知家属。家属赶到现场后用手推挡该男子,致其跌倒受伤。判断家属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可按三个层次展开:第一,审查该男子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否已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第二,审查推挡行为是否为制止侵害所必需,所保护的人身权利与所致损害是否位阶相当;第三,审查侵害人是否举证证明存在超出必要范围的损害。三个层次依次成立,方能得出防卫过当的结论。
(二)常见问题
- 侵害仅为言语骚扰、未使用暴力,能否实施防卫?
- 可以,但须符合前述四项要件。不法侵害不以暴力为限,违背他人意愿的言语骚扰属于对人格权的侵害,受害人得对之实行防卫。同时,侵害的强度会影响必要限度的判断:对显著轻微的侵害,在可以采用避开、报警、求助等方式避免的情况下,选择明显过激的方式还击,可能被认定超过必要限度。
- 防卫造成侵害人伤残,是否当然构成防卫过当?
- 不当然构成。依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综合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与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伤残等级反映的是损害后果,属于考量因素之一,不能替代对侵害紧迫性与法益相当性的审查。
- 为保护非亲非故的他人而实施防卫,是否同样适用?
- 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明确防卫目的包括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未要求防卫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定关系。
- 被侵害人起诉索赔,正当防卫的事实由谁举证?
- 防卫人应就存在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图与防卫对象等事实提供证据,常见证据包括现场视听资料、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侵害人主张防卫过当的,应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仅以伤情严重、反击强度不相当为由主张过当的,依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不能得到支持。
- 认定防卫过当后,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 应先区分哪些损害属于制止侵害所必需、哪些属于超出必要范围的部分,再就该部分确定赔偿数额。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与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防卫人承担的是“适当的民事责任”,侵害人请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结语
民事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在于,使行为人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不因担心赔偿而放弃制止。现行规范已明确四项成立要件与综合判断方法,并将防卫过当的责任限定于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对主张防卫的一方而言,行为须针对侵害人本人、限于侵害进行期间;对主张赔偿的一方而言,以伤情严重反推防卫过当,缺乏规范依据。
家庭成员之间以管教为名实施的行为是否逾越必要限度,其判断方法与上述规则有相通之处,可参见本站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的分析。
本文最后核验: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