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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合同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效力认定——协议管辖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要件的适用

本文作者:贾宪东 律师 |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在分期付款买卖、保理、融资租赁等交易中,出卖人或出租人常约定“争议由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以便日后将债权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关联主体后,在便于自己主张权利的地方提起诉讼。此类约定能否成立,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边界。本文说明该约定的效力认定规则、与相邻规则的界分,以及交易文件中的处理方式。个案处理仍需结合协议文本、转让过程及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一、争点与结论摘要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

(二)规则要旨

(三)适用前提

本规则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以存在书面管辖协议为前提。当事人未作约定、约定内容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分别适用法定管辖或者其他相应规则。

二、规范依据与要件分析

(一)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同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同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要件

结合上述规范,协议管辖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五项条件。

(三)“实际联系”与可预见性为何排除“将来的债权受让方所在地”

协议管辖要求所选择的地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其规范目的在于稳定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预期,避免通过随意约定管辖法院扰乱诉讼秩序。据此审查,约定由将来的债权受让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存在两方面的障碍。

其一,订立协议时无法预见。债权是否转让、转让给何人、受让人住所地位于何处,签约时均无法确定,当事人对自己将来可能在何处被诉无法形成稳定预期。

其二,可能被用于事后变更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一般无须债务人同意。若允许以“受让方所在地”确定管辖,债权人即可通过选择受让人单方面改变管辖法院,债务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事后亦无从控制,诉讼秩序因此受到影响。基于上述考虑,人民法院对此类约定不予支持。

(四)三项易混淆规则的界分

(五)法律后果

三、案例提示、示例与常见问题

(一)案例提示

在一则真实法律案例中,买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与出卖方及平台运营方签订分期协议,约定手机交付、付款期数与金额、违约责任,并约定出卖方可将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认为合适的第三人。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相关争议可提请出卖方所在地、平台运营方所在地或者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出卖方交付手机后,买方未按期支付分期款项,出卖方将债权转让给一家受让人公司;受让人向其自身住所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买方支付剩余分期款及滞纳金。

受诉法院一审裁定对起诉不予受理,二审维持。裁判处理思路为:协议管辖应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案涉协议中出卖方与平台运营方住所地均不在受诉法院辖区,该部分约定不能使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至于约定由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部分,虽转让后受让人住所地确在受诉法院辖区,但该约定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将来的管辖法院,且可能导致通过债权转让随意变更管辖法院、扰乱诉讼秩序,故不予支持,受诉法院同样不能据此行使管辖权。

该案可供参考的一般规则是:管辖约定的效力审查不止于“双方是否写了、写得是否明确”,还要看所选择的地点是否合格、起诉时能否据此确定管辖法院。个案处理仍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过程及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二)示例

以下为匿名假设情形,仅用于说明一般规则,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的意见。

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价款分十二期支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由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公司逾期支付,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此种情形下,关于甲方所在地的约定属于选择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如起诉时能够确定该地、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而关于受让方所在地的约定,因订约时无法预见受让人,通常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三)常见问题

合同已经约定“由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权利人还能在自己所在地起诉吗?
该约定通常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除非受让方所在地同时构成法定管辖的连接点,否则受诉法院不能据此行使管辖权;可行做法是先核查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
约定的是“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本公司所在地”,是否有效?
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规范列举范围内的约定,原则上可以成立;签订后该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若“本公司”无法对应到具体当事人,则可能因不能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直接适用。
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合同的管辖协议还有效吗?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受让人受让债权前应当核查原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只写到城市、未指向具体法院,有效吗?
取决于按该表述在起诉时能否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该城市内设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时,通常难以据以确定管辖,此时依照上述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回归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四、结语

协议管辖的价值在于使争议解决的场所可以事先确定。正因为如此,所选择的地点不仅要写下来,还要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并能在起诉时确定。约定由将来的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恰恰在这两点上都不成立。对于经常使用分期付款、保理等交易结构的企业,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把管辖地点约定在订约时即可确定的连接点上,例如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同时在债权转让文件中一并处理争议解决条款的衔接。

本文最后核验: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