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确禁止代孕。实践中,部分主体以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商业安排为载体,为境内客户赴境外实施冻卵、代孕等辅助生殖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此类安排的合同效力,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仲裁裁决能否经得起司法审查,涉及公序良俗原则与公共利益条款的衔接。本文梳理现行规范的立场、审查要件与适用边界,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发表意见。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与结论摘要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
本文围绕三个递进的问题展开:第一,我国对代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采取的规范立场为何;第二,以股权转让为形式、实质涉及组织跨境代孕商业安排的合同,其效力应如何认定;第三,仲裁裁决认定该类合同合法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否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裁定撤销。
(二)规则要旨
其一,我国禁止代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其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
其三,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进行依职权审查。《仲裁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项审查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该事由为限。
其四,对于故意规避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严格监管,以股权转让为形式,通过商业交易安排组织客户开展跨境代孕的相关合同,仲裁裁决认定其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构成违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依照人民法院已公开同类案件所体现的裁判思路)。
(三)适用前提
前述规则的适用,以合同的实际内容与履行方式为核心判断对象,而非以合同名称或交易架构的外观为准。当事人仅以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等名义订约,但其目的与效果在于组织、促成跨境代孕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的,应当按照实质认定。反之,若股权交易与辅助生殖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关联,则不宜径行否定其效力。个案处理仍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过程及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二、规范依据与要件分析
(一)我国对代孕的禁止性规范体系
回答涉代孕合同是否有效,须先明确我国对代孕的规范立场。该立场分布于部门规章、法律与专项治理文件三个层次。
部门规章层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第三条确立了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场所要件与目的要件,同时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并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以下为概括性说明,原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该条所设的是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禁止性义务,其规范目的在于阻断代孕技术的实施路径。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该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上述条文确立了人格尊严与伦理秩序保护的规范基础。
专项治理层面,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于2023年6月联合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国卫办医急函〔2023〕218号),将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列为打击对象,并指出代孕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健康权益,造成物化女性的负面效应。
(二)以股权转让形式规避监管的合同效力
在规范立场明确的前提下,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践中,此类安排通常表现为: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组织境内客户赴境外实施冻卵、代孕等辅助生殖并收取服务费用;交易双方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形式,另行约定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条款,将业务经营收益以股权交易价款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判断要点在于识别交易的经济实质:当事人是否明知目标公司的业务内容;股权转让对价是否与辅助生殖业务的收益相对应;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构成对业务经营风险的分配安排。
上述要素成立的,该类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监管目的的安排,其效力评价应回归《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仲裁裁决的公共利益审查:要件与效果
《仲裁法》(2025年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四项事由,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公共利益审查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该项事由为限;其二,其判断对象是裁决本身,而非仲裁程序的形式合法性。
“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含义,指向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等情形。代孕将女性工具化、商品化,践踏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易伴生违法犯罪和社会伦理问题,与《民法典》维护人格尊严和伦理秩序的立法精神相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仲裁裁决支持以规避辅助生殖监管为目的的跨境代孕商业安排的,即落入公共利益审查的否定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位于《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部分。对于2026年3月1日前作出的仲裁裁决及此前的司法审查,适用当时施行的《仲裁法》(2017年修正)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规定(该法第七十条);其撤销事由与现行法第八十三条相衔接。《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依照《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提示
在一则真实法律案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方将其持有的境内某健康管理公司股权与在境外设立的某公司股权一并转让给另一方,各方股权转让价款相同,并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因履行协议发生的纠纷约定提交仲裁。其后受让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对方支付股权回购款、现金补偿及逾期付款损失等。仲裁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裁决出让人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律师费用。
出让人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查明,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是为境内有需求的客户赴境外国家开展冻卵、代孕等辅助生殖提供中介服务,并以此收取服务费用;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已明确知晓公司的上述主营业务。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作出裁决时未认识到《股权转让协议书》涉及违背公序良俗的代孕相关投资行为,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支持相关主体依该协议提出的仲裁请求,构成违背公共利益,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该案可供参考的一般规则是:合同效力与仲裁裁决效力的审查,均以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判断基础。当事人以股权转让等形式承载组织跨境代孕的商业安排,属于故意规避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严格监管;仲裁裁决认定该合同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构成违背公共利益。个案处理仍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过程及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四、示例与常见问题
示例(假设情形):甲持有某健康咨询公司全部股权,该公司与境内客户签订“海外医疗咨询”服务合同,实际内容为安排客户赴境外实施代孕并收取服务费。甲将该股权转让给乙,约定转让价款及三年期股权回购条款。该安排如经查证属于以股权转让形式承载代孕业务收益,则相关协议存在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示例仅用于说明一般规则,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的意见。
常见问题
- 代孕合同或涉代孕的投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 不能笼统判断。我国对代孕采取禁止立场,但合同效力的认定须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当事人的认知状态与履行方式。交易与辅助生殖业务不存在实质关联的,不宜仅因交易对方属于相关行业主体即否定合同效力;反之,交易实质在于组织或促成跨境代孕并分配其收益的,则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是否意味着排除了法院的审查?
- 不是。仲裁协议排除的是人民法院对争议的实体管辖,并不排除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并在认定成立时裁定撤销。
- 仲裁裁决已经被撤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何处理?
- 依照《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裁决被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裁决不再发生效力,争议回到未决状态。
- 代理涉辅助生殖业务的公司股权交易,应注意哪些事项?
- 应从交易实质出发判断,而非仅审查合同名称。重点核查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实际收入来源、交易对价与业务收益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以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方式分配业务收益的安排,以及当事人对业务内容的知晓程度。发现交易实质涉及我国禁止的代孕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合同效力风险。
- 这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支付的款项能否追回?
-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返还范围与责任分担,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与履行情况确定,并由执业律师结合完整证据材料判断。
五、结语
代孕在我国受到明确禁止,司法机关对以股权转让等商业形式规避辅助生殖监管的安排,持否定评价。对企业与个人而言,涉及辅助生殖业务的公司股权交易,宜在缔约前完成实质性尽职调查;对仲裁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并非不受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得依职权就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作出判断。涉及具体交易或争议的,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咨询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本文最后核验:202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