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收录公司解散纠纷中股东间仲裁条款能否排除法院主管、以股权转让形式组织跨境代孕的投资合同效力与仲裁裁决的公共利益审查,以及以政府创业资助金额为基数抽取高额服务费的服务合同条款效力认定。
三篇的共同点在于:合同或仲裁条款的效力判断,往往要跳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考察是否触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本主题的常见问题
-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写有仲裁条款,还能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吗?
-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应由仲裁机构处理”的异议,法院会怎样处理?
- 代孕合同或涉代孕的投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是否意味着排除了法院的审查?
- 收费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已经支付的服务费能否要求返还?服务提供方还能否主张报酬?
- 收费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服务合同整体无效?
本主题文章(3 篇)
- 公司解散纠纷:股东间约定仲裁条款,能否排除人民法院主管公司出现股东僵局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涉代孕投资合同的效力与仲裁裁决的公共利益审查——以股权转让形式组织跨境代孕的合同,仲裁裁决能否维持我国明确禁止代孕。
- 服务合同以政府创业补贴为基数抽取高额服务费的条款效力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与部分无效的处理政府面向高校毕业生等特定群体发放的无偿创业资助,属于政策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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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