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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总公司的约束力——签约行为的效力归属、管辖条款的效力范围与直接起诉总公司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本文作者:贾宪东 律师 |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却常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投标、签订合同,并开立账户、履行义务。分公司违约而相对人直接起诉总公司时,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能否约束总公司,直接决定案件由何地法院受理。本文讨论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归属、协议管辖条款对总公司的约束力,以及相对人起诉不同主体时管辖法院的确定路径。

一、争点与结论摘要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

(二)规则要旨

(三)适用前提与边界

二、规范依据与要件分析

(一)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1日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10-11〕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10-11〕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修订公布,2024年7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10-11〕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管辖权裁定的作出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在上述修订文本施行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1号,2022年4月10日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10-11〕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同法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约的效力归属

依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两项规定指向同一结论:分公司虽无独立法人资格,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签订合同。其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效力归属于总公司,总公司应当就该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性的效果并非止于签约名义人,而是上溯至所属法人。

这一点在诉讼上的表现是:相对人可以起诉分公司,也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总公司不因「签约主体不是自己」而免责。需要区分的是「合同效力是否及于总公司」与「管辖条款是否及于总公司」两个问题——前者解决责任承担,后者解决案件由何地法院受理,但后者以前者为前提。

(三)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要件与限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审查一项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通常看四项:一是形式要件,须为书面协议;二是联系要件,所选法院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三是确定性要件,所选法院或者地域应当具体明确,不致产生歧义;四是合法性要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联系要件的意义在于防止当事人任意选择与争议无关的法院,其判断须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住所、标的物所在地等具体事实;具备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才能被约定为管辖法院。

合法性要件则属于强制性限制:即便约定明确、双方合意,涉及专属管辖的案件仍应由法定法院管辖,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将其排除。

本案中,合同约定「除质量问题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选择的法院为买方所在地,属于原告住所地,且买方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相互对应,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应当认定有效。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与签约主体是哪一方,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取决于条款自身是否符合上述四项要件,后者取决于签约主体与所属法人之间的关系。

(四)协议管辖条款为何及于总公司

协议管辖条款并非独立于合同的单独合意,而是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合同对总公司产生约束力,其中的管辖条款即随之约束总公司。这是本案裁判的核心逻辑:先确认分公司所签合同对总公司的约束力,再据此确认管辖条款的效力范围。

由此,相对人未将分公司列为被告、仅起诉总公司时,管辖法院仍应按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而不应回到「被告住所地」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若相反处理,实际效果是:同样的合同争议,起诉分公司时按约定确定管辖,起诉总公司时却按法定住所地确定管辖;总公司仅凭相对人对被告的选择,即可改变双方已经约定的管辖安排。这与合同对总公司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不相协调。

(五)起诉不同主体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相对人起诉分公司,或者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受诉法院依照约定确定管辖,一般不存在争议。相对人仅起诉总公司的,按上述规则,亦应按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程序上还需注意两点。其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其二,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协议管辖优先适用。只有在没有有效管辖约定,或者约定被认定无效、约定不明时,才回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则。

三、案例提示、示例与常见问题

(一)案例提示

在一则真实法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的分公司参与某食品公司组织的采购招标并中标,此后双方签订《食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除质量问题外,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食品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履行期间,该分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按中标计划供货,食品公司只得将未能按时交付的部分重新招标,新的中标价较原中标价增加了629万元。食品公司遂向其住所地(即合同约定的食品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科技公司赔偿损失62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合同系其分公司签订,管辖约定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受诉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该管辖约定对科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食品公司并未起诉分公司,故不应依据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科技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移送。食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移送地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其上级人民法院;两地上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对总公司产生约束力,总公司应当依法对该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协议管辖条款系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合同对总公司有约束力,管辖条款亦应约束总公司。案涉管辖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据此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本案由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可供参考的一般规则是: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对总公司具有约束力,其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亦约束总公司;相对人直接起诉总公司的,应按该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个案处理仍需结合合同约定与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二)示例

以下为匿名的假设情形,仅用于说明一般规则,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的意见。

假设某设备制造公司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某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分公司交货后,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余款,买方直接起诉总公司,并在其所在地(即约定地)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情形下,该管辖条款对总公司具有约束力,买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总公司以「合同不是自己签的」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难以成立。

反向假设:同一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写明签订地,事后双方对签订地各执一词。此类约定因内容不明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管辖应按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

(三)常见问题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什么对总公司产生约束力?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签约行为的效果因此上溯至总公司。
总公司能否以「合同不是我签的」为由,主张管辖约定对其无效?
原则上不能。协议管辖条款是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合同对总公司有约束力,管辖条款即随之约束总公司。除非该条款自身不符合协议管辖的效力要件,或者所提供的证据足以否定分公司的签约名义与权限。
相对人应当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均可。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可以作为被告;相对人也可以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仅起诉总公司。起诉对象的选择不改变管辖条款对总公司的约束力;但不同选择可能影响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进而影响对管辖异议的应对。
协议管辖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不产生效力?
主要有四种情形:未采用书面形式;所选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的法院或者地域不明确,无法确定;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涉及消费者、劳动者等特殊主体的格式条款管辖约定,还受相应的特别规则限制。
收到起诉材料后,对管辖有不同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逾期未提出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结语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签约,但责任的最终归属在总公司,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亦随合同约束总公司。相对人直接起诉总公司时,仍应按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不宜因被告选择的不同而改变双方的管辖安排。对总公司而言,在分公司签订合同、设立分公司之初,即应审查其中的管辖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否与自身的诉讼应对能力相匹配;对相对人而言,起诉前应确认合同的签约主体、管辖条款的表述与所选法院的联系,以便主张管辖时有据可依。

本文最后核验: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