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原则上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依法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的,不再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文说明该项例外的规范依据、判断对象、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与常见适用误区。
一、争点与结论摘要
(一)本文讨论的问题
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时,代位权诉讼是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规则要旨
-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其规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不适用前述原则。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取决于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定专属管辖范围,而非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确定管辖。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法定专属管辖。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适用前提
适用上述规则,需同时具备三项前提:其一,债权人据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到期债权真实、合法,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已影响该债权的实现;其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其三,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定按专属管辖处理的范围。欠缺任一前提,均不能径行得出适用专属管辖的结论。
二、规范依据与要件分析
(一)代位权行使的实体基础与管辖的判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10-06〕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诉讼在实体上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诉讼标的指向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构成债权人取得代位资格的前提。这一实体构造决定了管辖问题的判断对象——需要审查的是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纠纷的性质,而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纠纷的性质。
(二)一般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3〕13号,2023年12月5日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10-06〕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该款由原则与例外两部分构成:前半段确立“被告住所地”管辖,此处的被告指代位权诉讼的被告,即债务人的相对人;后半段以“但是”设定例外,即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者为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不能只取其一。
(三)专属管辖的范围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1号,2024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10-06〕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何谓“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1号,2022年4月10日施行,现行有效状态核验至2026-10-06〕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了列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据此,判断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应当依次完成三个步骤:第一,确定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第二,判断该基础法律关系是否落入上述列举范围;第三,落入列举范围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既在列举之列,则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类纠纷在举证上的具体要求,可参见本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举证指引》。
需要说明的是,该结论来自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而非所行使权利的外观。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在形式上表现为金钱债权,若仅凭“债权”的外观判断,容易得出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结论,与上述规则不符。
(四)专属管辖的强制性与程序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上述两项规定共同表明: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或者一方已经应诉答辩,均不能使无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就代位权诉讼而言,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协议管辖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要件的具体适用,另见本站《约定由合同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效力认定》。
就程序后果而言,专属管辖属法定管辖,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应诉行为而改变。债权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该院依法无管辖权的,起诉存在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可能,须另行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时间与费用相应增加;相对人如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逾期提出的,除违反专属管辖等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通常不再审查。
三、案例提示、示例与常见问题
(一)案例提示
在一则真实法律案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租赁费、利息及违约金等款项。因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但债权仅获部分清偿。债权人遂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到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清偿债务。
受诉法院裁定对起诉不予受理;债权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判理由认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但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除外;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取决于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定专属管辖范围,而非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案涉建设工程位于特定开发区,故本案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亦向当事人释明了有权管辖本案诉讼的法院。
该案可供参考的一般规则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径行以相对人住所地确定管辖。个案处理仍需结合基础合同的性质、工程所在地的证明以及债权是否到期等事实综合判断。
(二)示例
示例:甲对乙享有到期的借款债权,乙对丙享有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怠于行使。甲拟以丙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若案涉工程位于A地,丙的住所地在B地,则甲原则上应向A地人民法院起诉,而非B地人民法院;向B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存在被裁定不予受理的风险。示例仅用于说明一般规则,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的意见。
(三)常见问题
- 代位权诉讼是否一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不是。被告住所地管辖是一般规则,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取决于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纠纷的性质,而不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纠纷的性质。
- 如何判断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 先确定基础法律关系的类型,再判断其是否落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范围。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的,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的,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债务人与相对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能否据此在约定法院起诉?
- 不能仅凭该约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者价款已经结算,是否仍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 管辖以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准。工程是否竣工、价款是否结算,通常不改变该纠纷的性质。具体个案仍应结合合同约定、诉请内容与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 除建设工程价款外,还有哪些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专属管辖?
- 凡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法定专属管辖范围的,代位权诉讼均随之适用专属管辖。除不动产纠纷外,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亦属《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列举的专属管辖事项。债权人在起诉前宜先厘清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再确定管辖法院。
四、结语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是原则与例外并存的制度:一般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依法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等法定法院管辖。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当先厘清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再行确定管辖法院,以避免因管辖不当导致起诉不被受理、增加时间与费用成本。涉及具体案件的管辖判断与起诉材料准备,宜携带合同、生效裁判及执行材料向执业律师咨询。
本文最后核验: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