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收录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剩余按揭贷款的偿还主体、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分包合同效力、房屋租赁终止后的恢复原状责任与后合同义务、抵押预告登记项下房产的优先受偿、以及住宅改为网约房是否属于「住改商」等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同时涉及合同效力、物权变动与登记公示、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阅读时建议结合各篇的「规范依据与要件分析」一节,先确认适用的请求权基础。
本主题的常见问题
-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能否直接停止偿还按揭贷款?
- 购房人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由谁返还?
- 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是否一律必须招标?
- 分包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是否当然无效?
- 合同已约定“承租人可自行装修、无需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还能追责吗?
- 出租人可以自己找人恢复原状、再从押金中抵扣或另行索赔吗?
- 银行只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能优先受偿吗?
- 开发商提供的是连带保证,为什么反而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主题文章(5 篇)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剩余按揭贷款由谁偿还?购房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较为普遍。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实务: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否无效?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单位常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的恢复原状责任与后合同义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结构、未删除网络地图标注时出租人的主张路径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搬离,并不当然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清结。
- 抵押预告登记项下房产能否优先受偿?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何时免除商品住房按揭贷款中,贷款发放时房屋往往尚未建成,银行通常先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
- 住宅改为网约房是否属于“住改商”?——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法律后果住宅小区内的房屋通过互联网平台按日对外出租,即通常所称的“网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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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1